晏辉教授在《自然辩证法研究》2024年第6期发表文章《对象化理论与道德归责难题:致思科技伦理的两种范式》。文章指出:源出于技艺及其制品的创造者的对象化意愿,构成了技艺迅猛发展的动力,因为在技艺的制品、在制作的过程中、在他者享用制品的过程中、在实现类本质的过程中,创造者反观和享受到了自己的本质力量;由外部嵌入的功利与支配,诱使创造者产生了有别于对象化意愿的动机,这进一步地激发了创造者进行技艺制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创造者往往不是技艺及其制品的支配者和运营者,由此决定了创造者不构成技艺被错用和滥用的第一责任者。在创造者的动机丛中,如若其对象化意愿完全被功利和支配动机所支配,间接或直接地参与到技艺的支配行为中,那么他们将成为共同的第一责任人。如何将技艺及其制品作为手段应用于实现目的之善的活动中,则直接决定于拥有权力和资本之行动者是否拥有理智德性和道德德性,即道德人格。从后果出发实现道德归责,是一种属性和后果思维,它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科技伦理的必然性问题,只有从始点亦即善良意志出发才能实现真正的道德归责,这是一种将普遍实践法则立为自己的动机并将之贯彻到运用技艺的各个环节中去的过程。因其对象化自身被制作,还是因为另外的目的而被追求,是将特殊意志还是将一般意志作为充分运用技艺的动机,便是为技艺进行伦理基础奠基的两种方式,也是致思科技伦理的两种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