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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小明、何礼广在《齐鲁学刊》发表文章


发布人:日期:2025-06-03

易小明,何礼广丨论实质平等内涵的应然扩展

原载《齐鲁学刊》2025年第3期第64-73


摘要

传统的实质平等与形式平等的对应,其实是结果补偿性实质平等与形式平等相对应,在这种不完整的对应结构中,结果平等的内涵范围过窄,无法与形式平等的全面要求相称。因此,实质平等的内涵必须扩展,它至少要纳入条件平等的内容,才能大致与形式平等相抗衡。条件平等一旦纳入实质平等,它就与结果平等共同构成实质平等的两个不同面向,此二者的动态平衡推动人类社会向更美好的境地发展。



   
导 引    


  • 问题的提出

  • 作为消除某种或某些条件差异的实质平等

  • 实质平等两个面向的定位及社会变革要求



 

学术界对实质平等的定义,基本倾向于根据人们的差异情况而实施差异化政策,以缩小社会不平等。实质平等这种定义的内涵范围过窄,并不能与形式平等完整对应。形式平等是忽略或不认可人的任何差异的权利平等,所以,消除某种差异条件就构成了形式平等的某种实质实现。如果把这种平等实现也叫作实质平等,那么它就与针对差异化现状而实施差异化政策的实质平等有着巨大的不同,至少前者将实施对象作为平等主体对待,而后者将实施对象作为差等主体对待。不妨将前者称作“条件补齐性实质平等”,简称“条件平等”,将后者称作“结果补偿性实质平等”,简称“结果平等”。“结果平等”与“条件平等”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实质平等,它们都是实质性的而非形式性的平等,可将它们理解为实质平等的两个不同面向。根据形式与实质的逻辑结构扩展实质平等的内容,将条件平等纳入实质平等,并努力探索两种不同类型的实质平等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首先,我们来看看以往学术界对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定义以及二者关系的阐述。

  形式平等是指在法律和社会制度中,所有个体都应被无差别对待,规则的普遍适用性是其本质特征。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平等强调程序公正和机会均等,而不考虑个体的具体差异。形式平等的核心在于确保每个人在法律和社会规则面前享有相同的权利和机会,例如,所有公民在法律上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不受种族、性别、宗教等差异的影响。法律条文规定“男女同工同酬”,这是规则一致的形式平等;公办学校按统一分数线招生,这是机会均等的形式平等;公民选举权不受财产和教育水平的限制,这是权利平等的形式平等。然而,若仅以形式平等为准则,则可能会忽视现实中的结构性不平等。例如,贫困生虽拥有相同的高考权利,但因教育资源差距,实际的机会并不平等。

  “实质平等注重结果上的平等,它对于什么是平等和不平等已有先在的评判标准,而这种标准往往诉求于道德的直觉……实质平等关心基本善的分配在结果上是否平等,而不是形式上是否平等。按照这样的划分和理解,实质平等要求善被平等地分配给每一个人。”某种意义上,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贯彻了实质平等的精神逻辑。罗尔斯认为,平等关注的是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问题,他主张通过“差别原则”来实现实质平等。差别原则主张,社会经济不平等只有在能合理地预期对最不利者有利时才是正当的。换言之,社会资源和机会的分配应该优先考虑改善社会最弱势群体的处境,从而实现一种实质性的平等。

  总之,实质平等关注个体在实际生活状况中的平等,强调根据个体的不同需求和现实状况,采取差异化的措施以实现结果的真正的平等。实质平等认为,由于个体在能力、资源和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差异,单纯的形式平等可能导致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实质平等主张通过差异化施策,通过区别对待来实现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和帮助,最终实现社会的整体平等。

人们通常从以下方面来理解传统的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关系。

第一,两者具有互补性。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目标一致,都致力于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形式平等提供了平等的基础和前提,而实质平等则是对形式平等的补充和完善,旨在解决形式平等面对现实差异无法解决的深层次不平等问题。

第二,尽管两者目标一致,但在实践中却往往存在张力与冲突。形式平等强调无差别对待,而实质平等则主张根据个体差异进行差异化对待。这种差异化对待可能被视作对形式平等的破坏,可能招致新的特权的生成。

第三,两者在历史演进中有先有后: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形式平等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而实质平等则是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对不平等现象的深入反思而逐渐被重视的——随着社会主义和福利国家理念的兴起,实质平等才逐渐成为法律和政策的重要考量。

  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关系如同“起跑线”与“终点线”的辩证法:形式平等确保所有人站在规则一致、机会均等和权利平等的同一起跑线上,实质平等则致力于让不同能力的人最终都能抵达某种意义上的终点线。两者缺一不可——脱离形式平等的实质平等可能沦为特权,而忽视实质平等的形式平等则可能将弱者打入地狱。

  然而,既有的实质平等之实质,常常只是结果补偿性实质平等,其精神本质并不是基于主体平等的公平竞争,而是基于主体不平等的对弱者的结果补偿,它的内质就是特殊的对象可以特殊化对待。如果说形式平等就是要反对特殊化,那么结果补偿性实质平等就是要针对差异化结果实施特殊补偿。这种实质平等其实背离了形式平等基于主体平等的普遍性发展本质,它并不是主体平等的表达,而是对主体不平等的承认,其本质是面对主体实质差异对弱者产生的同情,并由此对弱者实施某种结果补偿。

  从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概念的内在逻辑来看,而不是从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已然历史生成结构来看,形式与实质应当完整对应,形式就是非实质,实质就是非形式,它们是一个矛盾统一体,既相互依赖,又相互斗争。形式平等之所以“形式”,是因为它忽略主体及其活动的各种差异,它宣告,所有人无论具有何种差异,在法律和普遍制度面前都应该一律平等;而实质平等之所以“实质”,在于它关注和消解众多差异对主体平等实现的实际影响,每消解一种差异,就会使主体获得不受这种差异影响的实质性平等。由于影响主体平等实现的差异,既有起点的差异,也有过程的差异,还有结果的差异,所以,影响主体平等实现的各种差异,就绝非只有处于结果端的差异,还有处于起点和过程中的差异。因此,作为消除某些起点和过程中的差异影响的实质性平等,其内涵就绝不是结果补偿性实质平等能够独自填充的,它至少还要加入处于起点和过程中的“条件平等”这一实质性平等的内容才是相对完整的。实质平等必须纳入“条件平等”,它只有在同时具有“结果补偿性平等”和“条件补齐性平等”这两个不同面向的内涵时,才能与形式平等完整对应。换言之,实质平等与形式平等的既成对应结构,其实只是全面的形式平等与片面的结果补偿性实质平等相对应——这种对应关系是一种非对称、不平衡的跛脚关系,它既不是理论逻辑所追求的完备形态,也不利于相应实践的开展。

  如果拘于既成的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对应结构,那么就会让许多的实质性平等只有实质平等之实而无实质平等之名,扩展实质平等的内涵已成弦上之箭。当然,人们也可以搞出两个实质平等,说此实质平等非彼实质平等,但是,从理论的逻辑完整性来看,基于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完整对应的理论框架,两种不同类型的实质性平等就都得作为形式平等的两种不同面向而统一于某种具有更高普遍性规定的“实质平等”的旗号之下。于是,结果补偿性实质平等,就只能退居为这种普遍的“实质平等”的一种表现形式。从而,这也为条件补齐性实质平等的入驻腾置了空间,也只有这样,实质平等才能获得实质性平等的普遍性,而不是仅仅居于“结果补偿”的片面规定之内。

形式平等、结果补偿性实质平等和条件补齐性实质平等三者之间的对比如下:

二、作为消除某种或某些条件差异的实质平等

  形式平等忽略主体间的相关差异,而实质平等则要关注和化解这些差异对实现主体平等的实际影响。主体间的相关差异是多种多样的,它至少可被划分为主体自身的差异和在主体之外但对主体产生影响的差异。这两种差异通常相互依存且在一定条件下会相互转化。就主体自身的差异而言,它的形成存在多种原因:有的是自然原因造成的,有的是社会原因造成的;有的是制度性原因造成的,有的是非制度性原因造成的;有的是主体内在原因造成的,有的是主体外在原因造成的;有的是主体能够把控的原因造成的,有的是主体无法把控的原因造成的;有的是社会激励的原因造成的,有的是社会抑制的原因造成的;等等。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差异也分积极的差异与消极的差异。因此,实质平等不可能关注和化解所有差异,也不应当关注和化解所有差异。

  主体与社会都难以改变的主体自身的差异,常常是结果补偿关注的对象;主体自身难以改变而社会却可以设法改变的主体自身以外的差异,常常是条件补齐关注的对象。这些非主体自身的差异,常常体现为主体从事某项活动所需要条件的缺失,这种条件缺失会影响主体公平实现自身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其实,只有主体常常无法自主把控而社会却可以设法解决的那些条件差异,才应该成为需要社会特别关注并予以重点化解的差异对象。所以,条件平等或条件补齐性实质平等的实现,应当是社会的努力方向和政府的职责所在,因为它虽然也需要主体的主动配合,但它的获取却常常在主体的活动能力之外。

  实质平等结构的完整性生成,并不是纳入了条件平等的实际内容即可万事大吉。更为重要的是,条件平等还应当成为实质平等的更加普遍化、更加一般化、更加大众化的主体内容,即它应该在实质平等结构中居于主体地位,因为条件平等关涉的对象是绝大多数的普遍大众,而不只是一小部分的特殊群体。因此,从实质平等的现实发展来看,它必然有一个从“结果补偿”到“条件补齐”的重心转移。

  把实质平等片面地理解为“结果补偿”,这种既成的理论认定,实质上是把与形式平等完整对应的、有广泛实践意义的实质平等局限在一个狭小的范围之内。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这种实质平等居于平等实现全过程的末尾,在起点和过程中几乎看不到它的身影;第二,这种实质平等是通过差异化政策实现结果补偿,然而,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差异化政策作为特殊政策,不可能具有广泛的普遍性;第三,这种实质平等是通过差异化政策弥补非大众的弱势群体,它的对象范围是普通民众中的小部分弱势群体而不是普通大众。可见,结果补偿性实质平等,由于它的特殊性、小众性,难以独自承载实质平等的完整内涵,因为实质平等关涉着普通大众的利益。此外,直接给弱势群体以经济补贴,是这种实质平等最常见的实现方式,但这种方式既无法惠及那些自身并不弱势只是缺少条件的一般大众,更是无法激起大众的奋斗激情。

  但是,有了条件平等的加入,实质平等的适用范围就豁然扩展了。条件平等作为消除某种或某些不平等条件的实质平等,主要有两种实现方式:一是针对性条件平等,二是普遍性条件平等。所谓针对性条件平等,就是针对没有条件的人给其必要条件,使其具有与大众同样的平等条件。所谓普遍性条件平等,就是实施统一性政策以实现统一的平等条件。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比针对特殊人群特殊对待的差异化施策具有更加广泛的适用性。普遍性条件平等自不待言,即使是针对性条件平等,它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差异化政策,但它所针对的是缺失某些条件的人群,即便如此,它也时常比结果补偿性平等救助的对象范围要广泛得多,因为后者的救助对象常常是条件缺失者中的弱势群体。可见,条件补齐性实质平等,不仅针对更加广泛的帮助对象,也指向更加广泛存在的现实问题,还指向更加深层的平等逻辑。很多时候,那些智能健全的人在生活中被暂时抛入相对弱势的地位,并非他们有什么身心缺陷,也不是因为他们自身不努力,而是由于社会未能给他们提供一些通过主体努力即可大幅改善自身生活的基本条件,因此,实现条件平等——特别是提供保障基本生活的平等条件,才是更加普惠、更加重要、更加根本的实质平等。

  人们可以从“破”与“立”两个角度去理解条件平等:“破”主要指破除结构性障碍,即打破导致条件不平等的制度性、文化性约束,如打破阶级固化、取消户籍歧视等;“立”就是要建立促进实现条件平等的相应制度、政策、文化,并在此基石上促成主体实际能力的提升,如资源公平分配、实现普惠基础教育、统一提供必要的生产工具、提供基本技术指导等等。总之,通过提供普遍化的平等条件,以确保相应条件缺失者乃至每一个人都能获得自我发展的平等条件,最终实现从承认自由全面发展的平等权利向保障自由全面发展的实际能力跃迁。

  当然,条件平等作为一种实质平等,作为对某种或某些差异的消除,它必然具有倾向于“同”与“等”的平等意蕴,即条件平等相对于条件缺失者必然具有某种补齐的含义,这种条件补齐与结果补偿一样,都处在平等的普遍光照之中。正如前文所述,条件补齐与结果补偿有重大差异,这点无需赘述,但是,仍需特别强调的是,条件平等是针对条件而不是针对结果,它包含一种可以滋润和涵养社会发展生命力的内在机制和强大潜力:提供同样的条件是让你能够挽起袖子加油干,而不是让你“躺平”的。给我个支点我能撬动地球!——这是条件平等最令人激动也最催人奋进的魅力所在。

  条件平等适用于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在教育领域,形式平等承认“人人可入学”,然而,形式平等的实现,却需要条件补齐性实质平等来支持:一方面,要消除相应不平等条件的阻碍,比如取消各种地域制度限制,最好是能提供免费教育。针对我国目前没有提供免费教育的现状,则可以打破城乡教育资源的失衡,改善优秀教学资源过度集中在发达地区的现况,提高偏远落后地区教师的生活工作条件,让先进的数字化教学逐渐覆盖偏远落后地区,为农村孩子能接受良好教育提供相应条件,等等。另一方面,基础较好的地方可以建构统一的平等条件,比如,通过提供免费教材、提供营养午餐、统一技能培训等方式,帮助贫困家庭子女获得平等发展条件,提升内在竞争力。

  关于条件平等,人们可能会提到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理论”。他指出,传统理论过于关注效用或资源分配的平等,反而忽视了个体在不同条件下的实际可行能力差异。因此,平等不应仅仅体现在资源或效用上,而应关注个体实现“功能性活动”的可行能力——它是一个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作为个体能够自由选择并组合这些功能性活动的能力集合,它反映了一个人实现自己所珍视的生活的实质自由和实际机会——满足基本生产生活的自由能力以及参与社会实践乃至实现个人价值的实际机会。森的这种视角强调自由与能力的结合以及个体在社会中的主体能动性,为人们理解和解决社会不平等问题提供了新思路。我们认为,“可行能力理论”所主张的能力平等,其实可视为条件平等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即客观条件平等向主体条件平等的必然延伸。条件平等作为对某种或某些外在条件差异的消除,其目的就是要承认和激励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其中就应当包含主体活动能力的提升。而且,条件平等是能力平等的发展前提,能力平等是条件平等的发展结果。

相对于结果补偿性实质平等,条件补齐性实质平等具有明显的实践优势。

第一,条件平等的结构性变革优于个体结果补偿。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理解社会平等特别是实质平等问题提供了深刻的批判框架,其核心洞见在于揭示私有制条件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根本矛盾。在《资本论》的分析视域中,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平等并非源于分配环节的技术缺陷,而是根植于生产资料占有关系的结构性失衡。这种理论穿透力启示我们:要想实现实质平等,必须超越对既有分配格局的修补式调整,着眼于重塑社会经济基础,以提供平等的生产条件。

  土地改革运动无疑展现了这种革命性意义:当封建土地所有制被打破,亿万农民获得土地所有权和生产自主权时,这种制度性重塑赋权带来的条件平等不仅意味着农民经济地位的提升,更是彻底改变了农民阶级在整个社会生产体系中的结构性位置。相较于向失地农民发放生活补贴的权宜之计,土地制度变革通过生产资料的平等提供重构人与生产资料的关系,在根源上解决了生存发展权的制度保障问题。

  这种结构性变革的逻辑在当代社会治理中同样具有强大的解释力:当劳动者面临平台经济的算法剥削时,单纯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只能缓解表象困境,而建立数字时代的新型劳动关系、界定数据生产要素的权属关系,才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根本出路。中国脱贫攻坚实践中的“易地搬迁+产业配套”组合拳同样践行了这种思维:不仅将贫困人口从恶劣自然环境中整体迁出以解决眼前的生存危机,而且通过配置土地、培训技能、对接市场等系统性安排,使其嵌入现代产业链条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实践表明,相较于直接发放扶贫款,这种生产条件再造更能打破贫困代际传递的恶性循环,可以有效促进社会平等。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早已警示,脱离生产关系变革而空谈公平分配无疑是悬空建阁。当代福利国家面临的“高福利陷阱”,已经部分印证了皮凯蒂的理论预见——当资本收益率持续高于劳动报酬增长率时,再完善的二次分配也难以弥合初次分配所形成的巨大鸿沟。中国近年来推动的共同富裕实践,正尝试在所有制结构改革(如混合所有制经济)、要素市场化配置(如数据要素确权)、产业政策调整(如专精特新企业培育)等方面进行多维度制度创新,这些创新正是着重于通过重构生产关系、创生条件平等来夯实社会公平的物质基础。历史实践证明,唯有让制度变革的深度触及生产资料占有方式与劳动组织形态,才能真正培育出可以持续释放平等效应的社会经济土壤。

第二,普惠性制度更能促进个体发展能力和享受实质自由。普惠性制度构建的本质是促进人的主体解放,其深层价值在于为每个社会成员搭建自由发展的基础性平台。这种制度设计不是将个体视作被动受助者,而是通过系统性条件供给来激活人的创造潜能。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在此得到了生动诠释:当社会为个体扫除物质条件障碍并提供能力培育空间时,人们便能从“生存斗争”的桎梏中解脱出来,真正实现自由个性的充分发展。

  中国乡村网络基础设施全覆盖工程正是上述理念的实践典范:当光纤网络穿越崇山峻岭抵达每个行政村,当移动通信基站矗立在雪域高原,这种普惠性数字基建的铺陈便已经远远超出了技术设施的物理意义,因为它实际上为亿万民众打开了通向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能力通道。例如,在陇南山区,留守老人通过直播销售山货重塑生计模式;在武陵腹地,土家族绣娘借助电商平台将非遗技艺转化为文化商品;在云贵高原,青年创客运用数字工具组织合作社联动全国市场。这些实践表明,普惠性制度供给比定向补贴更能激发内生动力,因为它从不预设既定的发展路径,而是通过夯实基础条件,让每个主体都能在时代机遇中寻找自我实现的可能。

  北欧模式阐释了实质平等的实现路径:既要通过再分配机制调节收入差距,更要通过制度化的公共服务确保机会公平。其精髓在于构建政府、市场与个人的新型关系: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市场作为承载创新动能的场域,个人则作为具备自主发展能力的主体。这种三位一体的治理结构,使高福利制度不仅没有沦为懒汉的温床,反而培育出兼具竞争力与包容性的现代社会。当然,这种模式的持续运转需要建筑在高度社会共识与完善法治环境的基础之上,其经验虽不能照搬套用,但其中蕴含的“赋能型平等”理念,无疑为社会治理提供了重要参照。

以上种种足以表明,实质平等的实践已然形成了结果补偿与条件补齐的统一。然而,或许是受传统认知的限制,既成的理论建构仍然将实质平等仅仅理解为结果补偿性实质平等,这无疑是理论总结的严重滞后,必然会造成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因此,将条件平等纳入实质平等的范畴,既是理论完备的必然要求,更是现实实践的客观需要。


三、实质平等两个面向的定位及社会变革要求

实质平等的两个面向之间存在根本差异,可以从对象范围、主体性、采用的手段、结果导向、与形式平等的关系、伦理基础等方面清楚地看到它们的各自定位与不同功能,如下所示:

此二者之所以可以统一在实质平等的旗下,是因为条件平等与结果平等都是实质平等。第一,它们都是一种平等;第二,它们的这种平等具有某种非形式的实质性。具体来讲,条件平等与结果平等之所以叫作实质平等,或实质平等之所以实质,就在于它不是像形式平等那样不顾差异一律而作,而是针对差异具体而作,是对差异的削减或消解。实质平等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形式平等面对现实差异如何具体实现的问题。

  实质平等的两个面向都是针对差异和化解差异,但两个面向所针对的差异内容是不同的,条件平等主要针对主体的某种活动条件差异,而结果平等主要是针对主体自身差异,它们之所以叫作平等,是因为它们包含着倾向于平等的向度。条件平等是针对缺失条件者而补齐相关条件,使他与其他主体达到条件平等的状态;而结果平等,则是针对主体结果状态的不足而有所补助,从而使结果向平等状态有所推移。

  但是,条件平等与结果平等的精神内质和价值倾向是大异其趣的:一个是条件补齐性的,一个是结果补偿性的;一个是针对某些条件,一个是针对总体结果;一个产生于活动的前期,一个形成于活动的后期;一个直接鼓励奋进,一个间接包容懒惰。条件平等虽然可以削减或消除因条件不平等而带来的结果差异,但它并不确保整体结果的平等,而是为个体自由留下足够的表现空间;而且,条件平等并不是要保障所有条件都平等,而是只保障部分条件——主要是一些基本活动条件的平等。因此,那些无法或尚未被消除的不平等条件,仍然会引导人们走向差异结果。结果平等并不欣赏基本活动条件平等为人们敞开的自由表现空间,在结果平等看来,条件平等虽然消除了某些条件差异,却没有完全消除所有条件差异,要导向结果平等,非得把所有条件差异赶尽杀绝不可,区区几个条件的平等,仍可能被条件差异的汪洋大海所淹没,仅仅消除它们于结果平等何补?这其实是以结果平等之价值倾向来理解条件平等,是一种理解的错位。事实上,条件平等根本就没打算导向总体结果平等,由于主体性被认可,由于主体自由的存在,那些条件差异的平等化,不仅不是制约主体差异自由表现的机制,反而成了主体自由表现差异的平台。因此,条件平等相对于条件缺失者是实质平等,但相对于结果平等,它却可能因自由的介入而被形式化,因为,相对于结果平等,一切允许自由存在的条件平等都有形式化的风险。

  实质平等,并不只是直观地、静态地坐拥一种与形式相对的实质性,而是内含着平等的真实实现,内含着一种动态的实践性追求。如果无法实现条件的完全平等,它也要通过使现实条件倾向平等的合理化变革,实现条件平等与结果平等的动态平衡,以防止阶层差异固化。

  皮凯蒂在《21世纪资本论》中揭示的“r>g定律”,犹如悬在资本主义社会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直指现代化经济体系最深刻的结构性矛盾和“根本性的不平等现象”。当资本增长率比整体经济增长率更高时,必然会导致社会财富向资本所有者加速集中,这种巨大的财富分化必将造就巨大的社会不平等——“资本的集中程度将维持在很高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可能有违现代民主社会最为根本的精英价值观和社会公正原则”。皮凯蒂的研究揭示了资本自我增值与社会平等的不可调和性。在他看来,“资本收益率显著高于经济增长率是一切不平等的根源”,“r>g定律”是一种源自市场内生逻辑的、绝非传统再分配工具所能根治的不平等扩大机制,因为“r>g的根本性不平等,它与任何形式的市场缺陷都无关。而恰恰相反,资本市场越完善(以经济学家的角度),r>g的可能性就越大”。皮凯蒂甚至用大量的历史数据分析验证了传统再分配工具的局限性:单纯依赖二次分配调适社会贫富分化在实践中的效果并不乐观,如果不超越传统再分配工具,如果不重构资本所有权的社会基础,根本无法打破“r>g”带来的恶性循环,社会财富分化和社会不平等现象必将急剧扩大,最终退回“承袭制资本主义”。由此可见,要真正实现条件平等,必须穿透表象,深入到生产关系层面重构资本权力结构。

  历史经验表明,当资本过度集中突破临界点形成市场支配地位时,必须深入制度变革,进行结构性干预,才能有效遏制资本利用垄断优势攫取超额利润。中国“三次分配”的机制创新,恰恰展现了通过制度设计实现深度变革的系统思维:在规范平台经济无序扩张的同时,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让普通劳动者分享资本增值收益,借助数据要素确权打破数字资本的垄断性收益,这些举措实质上正是在数字经济时代重建“劳资共治”的新型生产关系。事实上,这种结构性干预的必要性根植于现代经济的技术特征。当算法统治取代流水线管理,数据资源取代机器厂房成为核心生产资料时,传统劳资关系中的权力失衡将被指数级放大。有学者指出,数字技术已经渗透到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它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升民众福祉的同时,也带来了“全球范围的权力转移与重塑,引发数字鸿沟加剧、数字发展能力差距拉大、数字规则不平等、数字秩序不均衡等诸多全球数字治理问题与挑战”。硅谷科技巨头在实践中发现,即便实行高福利与股权激励,若不对数据所有权、算法控制权进行制度性重构,劳动者仍难以摆脱“数字化佃农”的实质地位。因此,现代社会的条件平等建设必须配套发展出新的制度工具:从对数据收益征收数字税到建立人工智能伦理审查委员会,从强制开放应用程序接口到构建用户数据合作社,这些创新本质上都是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设想在数字文明语境下的当代表达。历史实践反复证明,唯有让制度变革的锋芒触及资本权力的运行机制,才能真正培育出抑制“r>g”恶性循环的社会经济土壤。

  条件平等与结果平等应该和谐共生,但它们却时常表现出互相对立的不相容性,这种争斗使它们在不同的时代有着各领风骚的侧重表现。但从总体趋势来讲,条件平等似乎越来越受重视,之所以如此,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它充分承认人是平等主体,充分认可人的主体能动性和主体尊严。关于这一点,霍耐特的承认理论为理解社会平等特别是反思传统的实质平等——结果补偿性实质平等开辟了新的认知维度。

  霍耐特的承认理论揭示了单纯的物质补偿可能导致承认悖论:当社会以“矫正缺陷”的逻辑实施帮扶救济时,实际上是以“补偿性承认”代替“规范性承认”。受助者通常被预设成有缺陷的或能力不足的客体,这无疑剥夺了他们作为自主行动者的道德地位,无形之中贴上了“非常态”的标签。一边是救济帮扶,一边是价值贬抑;一边试图通过物质补偿修复经济上的不平等,一边却通过符号暴力制造出人格上的不平等。可见,这种福利救济制度产生的价值贬损其实是“从主体身上剥夺了一种正当的社会承认形式,因此也就剥夺了形成主体自主性的一个决定性条件”。换言之,结果补偿性实质平等可能导致承认悖论,后者对道德主体的完整性剥夺,可能比物质匮乏更具心灵侵蚀性,更容易戕伤主体尊严。

  因此,真正的平等还必须穿透物质层面,在文化符号系统中重构群体间的承认关系。性别平等领域的实践就彰显了这种双重性:育儿津贴与延长产假固然缓解了女性的照料负担,但若不同时解构“男主外女主内”的文化编码,女性职业发展中的天花板就永远无法被击碎。北欧国家推动的“父亲专属育儿假”政策之所以产生变革效应,不仅是因为它重新分配了家庭责任,更是因为它动摇了性别角色的文化预设,在制度实践中重塑了社会认知结构。反之,文化承认的缺失往往会造成平等政策的实践困境。例如,美国平权法案实施半个世纪,非裔精英在企业管理层的比例仍低于5%。这暴露出单纯依靠入学配额、就业指标等物质性补偿难以消除文化上的隐性偏见。当企业董事会将族裔配额视为政治任务而非能力认可时,制度性补偿反而加深了文化层面的身份焦虑。

  然而,文化承认的深层变革需要制度与话语的双重创新。挪威立法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女性比例达40%,其意义不止于数量达标,更在于打破“男性更适合商业决策”的认知定式;日本修订《姓氏法案》允许夫妻别姓,看似姓氏调整,实则冲击了家族共同体至上的传统伦理观念。在残障人士权益领域,从“特殊教育”转向“融合教育”,本质上是通过教育空间的重构来消除“异常”与“正常”之间的文化符号区隔和文化话语伤害。这些实践生动揭示了社会平等的新境界:只有当制度设计能同步改造物质条件与文化符号系统时,弱势群体才能彻底摆脱“被拯救者”的角色困境,真正作为平等主体参与社会价值创造。毫不夸张地讲,唯有让文化承认的阳光照进社会的每个角落,实质平等才能从政策蓝图走向鲜活的生命体验。

总之,条件平等纳入实质平等,不仅丰富和完善了实质平等的内容,而且使实质平等达到了能够大致与形式平等相抗衡、相对应的结构状态;同时,条件平等被接纳为一种实质平等,乃是“实符其名”,它不仅具有平等的真正的实质性,而且由于其认可人的主观能动性,因而它比结果补偿性实质平等更加具有活力,更加具有潜力,也更加值得期待。条件平等纳入实质平等,不仅为实质平等注入了平等的实质,也为其注入了自由的实质,这种向度,既内含了阿马蒂亚·森的能力平等原则,也与马克思主义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理论相一致,这正是平等与自由深度纠缠、相互依存的魅力所在。



供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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