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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显飞在《自然辩证法研究》发表文章


发布人:日期:2025-10-31

作者简介:易显飞,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南师范大学中华伦理文明研究中心研究员,湖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自然辩证法研究》2025年第10期      
摘要:“自然辩证法”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传入我国之后,就一直处在“中国化”的进程当中。自然辩证法本身是一种科学理论体系,理论的科学性是自然辩证法中国化的前提;中国的革命实践、科技实践过程中产生的理论需求为自然辩证法中国化提供了客观基础;中国共产党人注重实践的品质以及高度的理论自觉是自然辩证法中国化的关键。自然辩证法中国化之所以必要,首先是作为“科学理论”的内在特性要求其中国化;其次是中国的“实践需要”要求其中国化;最后是社会发展的经验教训“倒逼”其中国化。可以从培养专业化的研究主体,做到“两个结合”,提出自己的“新问题”等方面来实现自然辩证法的中国化,也唯有这样,才能开创自然辩证法中国化的新境界。
     
关键词:自然辩证法中国化;         马克思主义;         “两个结合”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自然辩证法中国化及当代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ZD043);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新兴人类增强技术的伦理问题及治理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24JJ5278)        
     
     




“五四运动”给我国带来了马克思主义。在20世纪30年代随着马克思主义的深入传播,“自然辩证法”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开始进入国人视野。自然辩证法一经传入,便迅速开始了其本土化的历程。如今,“自然辩证法中国化”和“中国化自然辩证法”俨然成为学界中非常重要的讨论议题。本文拟从自然辩证法“为什么可以”“为什么必须”“如何实现”中国化三个方面对这一问题加以讨论。

一、自然辩证法为什么可以中国化

人们通常会产生疑问:自然辩证法难道不是研究自然科学的吗?自然科学的规律是普遍的,其适用范围不受地域影响,故而从未有过“物理中国化”“化学中国化”。而自然辩证法中国化何以可能这个问题关注的是逻辑上的必然性,即自然辩证法中国化在逻辑上是何以可能的?自然辩证法不是一门具体的科学,而是对各门具体科学的反思,是一门涉及思维科学、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交叉性质的马克思主义性质的学科,这是自然辩证法作为一门学科可以中国化的前置条件。

自然辩证法的中国化在逻辑上是如何可能的?必须首先明晰自然辩证法在何种意义上才能称之为“自然辩证法中国化”,也就是说,自然辩证法中国化到底意味着什么?并不是说《自然辩证法》传入中国,在中国流行就是所谓的中国化自然辩证法了;也不是说,自然辩证法作为一门本土化、独具特色的学科就算是自然辩证法中国化了。自然辩证法中国化指的是,不再以自然辩证法原本的“条条框框”去解释和解决中国科技领域的问题,而是能够从中国科技发展的现实情况出发,以一种具有中国风格、打下中国“烙印”的自然辩证法,去指导中国的革命、建设和实践。它是自然辩证法原理在中国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能够给中国当下相关领域的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并拥有马克思所处时代的“自然辩证法”完全不具备的一些原创性的理论贡献。

首先,自然辩证法本身是一种科学理论体系,理论的科学性是自然辩证法中国化的前提。通常,每当提到“科学的理论”时,很多人会下意识地认为科学只包括那些自然科学,很少有人会把人文学科算在科学当中。在他们看来,人文学科受到研究主体的影响非常大,其“置信度”很低,往往不能称为科学。这种传统的观念由于忽视了人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而产生了巨大的理论缺陷,逐渐被科学历史主义所取代。但后者又夸大了认知主体在科学认知活动中的地位,从而陷入一种相对主义之中。实际上,“人”是整个认识活动的主体,整个科学认知活动,从本质上说是科学认知主体与科学研究对象的关系。对于任何理论而言,理论建构者的“看”是具有存在论、生成论意义上的“看”。因此,研究主体的差异性会对研究结果带来差异。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在《存在与时间》中认为,人在科学的认识活动之前,就已经置身于世界之中,他的文化水平、社会背景、风俗习惯等就是其形成的科学认识的“先行视见”,而带有不同“先行视见”的研究主体参与到科学研究当中,必然会产生差异。自然辩证法在中国的发展,也必然因为研究主体所受到的中国文化、中国环境等因素影响而产生自身的特殊性,也就是必然打上中国的“印记”。自然辩证法的基本原理来源于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其大致包括自然观、科学技术观和科学技术方法论三部分内容,在我国最早出版的关于自然辩证法的统编教材中是这样指出的:“自然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界和自然科学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它是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观和科学观,又是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方法论。”自然辩证法中的每一个论证,都是建立在充分的科学材料之上的,绝非主观臆造的产物。不得不提的是,随着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潮的兴起,自然辩证法的合理性遭到了一些学者的质疑。卢卡奇(György Lukács)称自然辩证法只适用于历史和社会领域,萨特(Jean-Paul Sartr)甚至认为自然辩证法是一种神学。事实上这些质疑只不过是因为他们对恩格斯的“自然”概念做了断章取义的理解,忽略了《自然辩证法》文本本身的完整性,忽略了恩格斯作为哲学家与科学家的“双重身份”,更忽略了恩格斯创作自然辩证法的真实意图。自然辩证法建立在对唯物史观的透彻理解、对无产阶级斗争的科学总结、对自然规律的深刻把握之上,他们的所谓“质疑”,反而进一步从另一个侧面论证了自然辩证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其次,中国的革命实践、科技实践过程中产生的理论需求为自然辩证法中国化提供了客观基础。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指出:“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取决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20世纪20年代,“科玄论战”的出现,表明当时的中国社会急需一种正确且有力的科学观来解放思想。不久之后,自然辩证法便随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而逐渐被国人所知。20世纪30年代以后,“自然辩证法”研究在中国兴起。上海神州出版社出版了《自然辩证法》 的第一个中译本(1932)。国内第一个自然辩证法研究团体——上海市自然科学研究会成立(1936)。抗日战争开始以后,自然辩证法研究中心分别转移到了延安和重庆。在延安,自然辩证法的学习和研究同干部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紧密结合。在重庆,在潘梓年的推动下成立了重庆自然科学座谈会,主要研究如何运用自然科学材料来论证辩证唯物主义原理。革命胜利之后,改造人民思想,恢复经济,鼓励劳动成为当时亟待解决的任务。改造人民思想,需要一批深度把握中国状况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恢复经济发展生产力则需要一批贯彻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科学技术专家,而鼓励劳动则需要用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来更好地诠释劳动,这些都使得对自然辩证法的学习成为不可缺少的事情。1956年,我党战略性地提出“向科学进军”,并特别提出要重视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理论指导作用的自然辩证法的研究。1978年,迎来了改革开放。在关于真理标准的大讨论下,自然辩证法也迎来了发展的春天。进入21世纪,科学技术对一个国家的影响越来越大,虽然中国的经济、文化、政治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突破,但是要真正成为世界强国,首先必须成为世界科技强国。科技的发展少不了更高阶的先进理论指导,这对于自然辩证法来说,既是挑战同样也是机遇。可见,自然辩证法中国化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理论需求”息息相关,没有这个现实的基础,自然辩证法中国化也是不可能的。

最后,中国共产党人注重实践的品质以及高度的理论自觉是自然辩证法中国化的关键。自然辩证法中国化最为关键的一个条件是具有注重实践和理论自觉的主体,也就是中国共产党人。我党通过不断地“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升华,不断地发展自然辩证法,使其一步步中国化、本土化。抗战时期,毛泽东、董必武等领导人曾亲自组织多种形式的自然辩证法研讨会、座谈会,探讨自然辩证法的革命性,以及如何把自然辩证法与抗战与边区的生产结合起来等。值得一提的是,毛泽东曾评价《自然辩证法》十分精彩,并极力推荐给刘少奇。于光远曾指出:“中国的自然辩证法研究一开始就不是在书斋中而是在与群众相结合中进行的。”在我国早期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党中央就鼓励把自然辩证法与我国的经济建设联系在一起,鼓励在生产实践中合理运用自然辩证法。1958年的“农业八字宪法”,就是自然辩证法与农业生产结合的一个典范;之后更是在学习自然辩证法的高潮下,广大人民群众开始尝试把其与工业发展相结合。在与社会的互动中,自然辩证法也逐渐从恩格斯所著的“一本书”,变成了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变为了一种推进科技发展与社会进步的精神“武器”。改革开放之后,党中央愈加重视对自然辩证法的研究。1980年,自然辩证法开始建制化,成为“哲学”一级学科下面的二级学科,这极大地促进了自然辩证法中国化。自然辩证法作为一种“舶来品”之所以能够中国化,形成中国化自然辩证法的理论成果,与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积极实践与理论自觉是分不开的,也是其中国化的关键所在。

二、自然辩证法为什么必须中国化

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自然辩证法从其开放性角度而言,并非一成不变的静态理论体系,而是和其他人文学科一样,具有“与时俱进”“与地革新”的特质。自然辩证法从其实践性角度而言,生于实践当中,作为“理论”的自然辩证法如果脱离活生生的实践,只会成为一些抽象的命题,从而失去现实意义。自然辩证法中国化的价值目标,就是解决中国重大的现实问题。如果抛弃了中国的现实问题而去研究和发展自然辩证法,那它就会变成一种纯粹的“思辨哲学”,这无异于空中楼阁。

第一,作为科学理论的内在特性要求自然辩证法中国化。

从理论本身层面来看,任何哲学都具有一种历史性和民族性,同时也决定了哲学的发展始终会受到历史和民族文化的限制。哲学诞生于日常,语言、风俗、行为习惯以及思维方式等要素均属于哲学的一部分,因而也不可避免地影响其发展。如果把恩格斯在19世纪末《自然辩证法》一书中对自然观、科学技术观和科学技术方法论的系统总结当作自然辩证法理论传播的起点,那么自然辩证法作为哲学的分支也自然会囿于19世纪历史、文化、表达方式等客观条件的限制而带有一定的局限性。既然自然辩证法在传播过程中会受到社会历史客观的影响,那么自然辩证法中便不可避免地带有一些与中国本土思维方式相异的西方思维方式,这就为自然辩证法中国化的出场提供了条件。自然辩证法的发展会受到历史的、民族的因素影响,这是一个客观的因素,它贯穿于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和发展之中。在研究推广自然辩证法的过程中,不能仅仅把地域差异、历史时代等因素当成对自然辩证法发展的限制,认为这些因素在自然辩证法发展过程中起到的都是消极影响,而是应该意识到自然辩证法中国化的存在和发展正是以这些限制因素为基础。哲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区别在于其研究对象、学科基础以及适用范围。自然科学的学科基础是“数学”,其目的是发现规律,求得真理,也就是“求是”;而哲学是建立在“人”之上的学科,其关注的不仅仅是“求是”,更多的是人的价值、人的意义以及人的选择,也就是“应当”的问题。因此哲学的学科基础是现实的人的生活实践。哲学是历史的、具体的,它往往会受到地域环境、历史条件等因素的影响,会带上深深的时代烙印。自然辩证法是哲学的一个分支,虽然其研究对象是自然、科学以及技术等客观存在的事物,但是其最终归宿是“人”。一方面,自然辩证法传入中国已有百余年时间,在这百余年的历程中,经过诸多学者和专家的研究拓展,因此不可避免地具有历史的、时代的痕迹,必然会具有中国的一些本土的特征;另一方面,如果自然辩证法不中国化,始终保持其原本的形态,那么由于其自身的历史性和民族性的限制,自然辩证法便没有办法发展自身,更没有办法在中国存在至今。因此,自然辩证法中国化是中国化自然辩证法存在的前提。

第二,中国的实践需要要求自然辩证法中国化。

在哲学的理论逻辑框架中纳入现实的维度,在学界一般称之为哲学的“实践转向”。越来越多的科技哲学研究者意识到理论的构建必须以实践为基础,将现实的维度视为理论逻辑构建的起点。劳斯(Joseph Rouse)在《知识与权力——走向科学的政治哲学》中指出:“科学首先不是表象和观察世界的方式,而是操作、介入世界的一种(或多种)方式。科学家是实践者,而不是观察者……科学是实践而不是表象。”劳斯在这里实际上阐述的是一种“实践优先”的科学观。实践就是认识的最本己的方式,人们做什么、怎么做就已经在解释世界和解释自身了。实践优先于认识,是理论发展的动力源泉。中国要开展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关注中国的现实实践就成为应有的题中之义。首先,从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来看,自然辩证法之所以要中国化,是因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就是说,只有真正把自然辩证法应用到中国的现实实践中,才能检验自然辩证法的“真理性”。“中国化”不仅意味着民族化和本土化,更为重要的是意味着可以运用其理论去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也就是说,必须在中国的实践中检验这个理论。自然辩证法中国化亦是如此,不仅仅要求自然辩证法带有中国的一些特色,更重要的是自然辩证法在中国的实践。也就是说,“中国化”意味着“实践”。其次,理论来源于实践,任何一个理论都是建立在对实践的总结之上。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是在19世纪的自然科学的基础之上,作为一种实践的理论提出的。能否把这种理论直接搬到中国的现实当中?它在20世纪中国的革命、建设、改革中是否适用?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都必须“实践”。只有经过反复地实践,才能够最终摸索到适合中国的自然辩证法,也就是自然辩证法的中国化。将自然辩证法视作真理,是因为以往的实践检验了自然辩证法的真理性,但是每当自然辩证法到了一个新的“实践领域”,关于自然辩证法是否适用的问题又会被重新提出来。最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并不是一劳永逸,随着不同的现实情况的出现,实践会一次次地检验真理。对于自然辩证法来说,是因为中国化能够提供给自然辩证法一个新的实践,才能够不断地解决自然辩证法的适应性问题,才能够不断地拓展和深化自然辩证法。总之,自然辩证法之所以要中国化,是因为理论的发展始终逃脱不了实践,这也是由自然辩证法理论的实践特性所决定的。

第三,社会发展的经验教训“倒逼”自然辩证法中国化。

在自然观方面,生态破坏、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的问题正在困扰着当今社会。当前的科学技术发展并不能够解决所有生态环境问题,而我们不能到原始森林去寻找我们的自由史,那不是我们的自由历史,那是野猪的自由历史。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指出:“但是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强调“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无止境地向自然索取甚至破坏自然必然会遭到大自然的报复”,要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不难看出,自然辩证法对于解决当下中国的生态环境问题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和价值。在科技创新方面,技术理性的发展也带来了社会发展不平衡、人类主体性缺失等问题。“科学技术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深刻影响着国家前途命运,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深刻影响着人民生活福祉。”针对这种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创新成为国际战略博弈的主要战场,围绕科技制高点的竞争空前激烈。我们必须保持强烈的忧患意识,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唯有加快自然辩证法中国化进程,才能为我国科技创新提供方向性指引。习近平总书记曾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一个民族要走在时代前列,就一刻不能没有理论思维,一刻不能没有正确思想指引。”要想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实现科学技术方法论的创新,必须既立足于自然辩证法的“根”,又要在波澜壮阔的实践中找到解决中国问题的“魂”,这就是自然辩证法中国化。一方面,必须不断用科学技术方法论指导我国发展建设,巩固我国已有的中国化自然辩证法成果;另一方面,必须不断在考察中国实情、解决中国问题的过程中实现科学技术方法论的创新,以自然辩证法中国化为我国科技事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实现实践与理论的双向互动。

总之,不管是从自然辩证法本身的发展来说,还是从中国的现实实践以及现实问题来说,都要求自然辩证法必须中国化。正如马克思主义在中国传播的历程就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的形成和发展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实践的推进向来都是内在地交织在一起的,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实践始终是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的”,这是研究马克思主义的“一体两翼”。只有对概念、原理进行不断地分析,才能更清楚、更深刻地认识自然辩证法;也只有在对自然辩证法的理解越加深刻之后,才能更好地发展自然辩证法,使自然辩证法为中国的现实、中国的问题服务,这是研究自然辩证法中的“一体两翼”。这要求自然辩证法在中国化的过程中一方面注重其中国化,注重其在中国的实际应用;另一方面注重其基础性研究,深化对自然辩证法中国化的理解。要实现自然辩证法研究的更高水平,这两个方面必须有机地结合起来。由此,自然辩证法的研究才能不仅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同时也具有世界的学术水平,这种学术的发展才是中国当代理论发展的客观要求。

三、如何实现自然辩证法中国化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了“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科学论断。习近平总书记认为这是回答时代和实践提出的重大问题,让马克思主义保持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的方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研究要立足当代中国的伟大实践、回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程、预瞻将来的实践境况和理论境况。自然辩证法中国化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部分,在可操作性上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契合。自然辩证法中国化绝不能仅仅迷恋于过去的成功,也不能只关注正在发生的现在,缺失对未来社会的研判。其应该继续把自然辩证法的研究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把过去成功的历程当作逻辑起点,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当代实践当作发展理论的基础,同时科学展望未来,发挥理论指导和战略前瞻的作用。自然辩证法中国化应是一个逻辑整合、历史融合和实践结合“三位一体”的进程。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尝试:

首先,要进一步培养专业化的研究主体。自然辩证法中国化作为一种社会文化运动,“人”是其中最活跃的因素,同时也是研究和实践的主体。想要让自然辩证法能够立足当下,面向未来,实现自然辩证法中国化,归根结底要从培养专业的人才入手。从个体的角度出发,要想对自然辩证法进行研究,必须具备哲学和自然科学两种不同学科的知识,并能够理解和把握这两种学科的联系。自然辩证法本身是对自然科学相关问题的哲学研究,其与自然科学的发展现状与趋势也有着密切的联系。作为自然辩证法的研究者,对于当今自然科学的发展前沿必然要有更多的关注。要进行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必须具备合格的科学素质,必须不断关注自然科学的最新发展,这是作为一名合格的自然辩证法研究者必须具备的一个素质。除此之外,要对中国化的自然辩证法进行研究。一方面,要熟悉中国本身的科学发展状况以及当下中国科学发展的现实,从中国的现实出发,去探寻自然辩证法理论可能出现的新的增长点;另一方面,要具备既有世界水平又有中国特色的科技哲学研究范式,能够对哲学本身进行深刻把握和灵活运用。要培养这样的专业人才,需要营造一个良好的、开放的与包容的学术环境。社会科学的学术研究相比于自然科学来说主观性更强,因此更需要一种包容的学术氛围,这样才能“百花齐放”,让人文学者更好地发挥其才华。由于自然辩证法学科的交叉性特征,需要积极吸纳科学家、工程师参与到研究当中。自然辩证法虽然属于人文科学,但是自然辩证法的研究人员如果不懂科技基础理论,不了解科技前沿,那必然会导致“科技”与“哲学”的脱节。

其次,要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到的那样:“这些原理的实际运用……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自然辩证法来源于西方,要在中国发挥其作用,一方面必须与中国现实结合,回答“中国之问”;另一方面还要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特别是与中国传统哲学相结合,这样才能使自然辩证法具备“中国作风”“中国气派”。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哲学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自然辩证法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中国随着其一直发展下去,这就意味着自然辩证法会一直“中国化”,也意味着必然会与中国传统哲学相碰撞。中国传统哲学作为中国文化的根源,也必然会一直发展下去。那么,自然辩证法中国化的将来必然会与中国哲学相融相生。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着宝贵的思想,是中华文明智慧的结晶。中华文明的连续性不是通过征服其他文明得来的,更不是通过被其他文明征服而移植的,而是始终依托中国这个国家而存在并发展至今的,因而追求向内凝聚的统一性。自然辩证法中国化,“输入”的是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学理”,“研究”的是科学技术中的哲学“问题”,“整理”的是中国自古至今的科学与技术以及中国哲学及哲学史中的“国故”,“再造”的是中国特色的自然辩证法“文明”。实际上,自然辩证法中国化的百年历史就是自然辩证法不断同中国具体现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过程,自然辩证法引领的是中国人民的现代化建设,理论的发展和创新也应该建立在中国大地、中国文化之上。

最后,要以问题为导向,立足本土,进行真正的自主研究与自主创新。自然辩证法中国化的动力和最终目的就是解决“中国问题”。一旦离开了中国的现实问题,那么自然辩证法在中国的研究就失去了活力,就会变成一种思辨性的、纯粹的理论推演。因此,中国的自然辩证法研究必须有一种强烈的“问题意识”,包括发现自己的问题、解决自己的问题以及提出自己的新问题等。第一,自然辩证法中国化要发现自己的问题。问题往往是时代矛盾的概括,正如毛泽东所言:“什么叫问题?问题就是事物的矛盾。哪里有没有解决的矛盾,哪里就有问题。”一旦发现了问题,也就发现了事物的矛盾所在,而矛盾不仅是事物的本质属性,事物的特殊性来源于其矛盾的特殊性。从本质上说,人类的认识活动就是不断认识矛盾的过程。要发展中国的自然辩证法,首先要发现自身已存在的问题,找到矛盾点,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发展自然辩证法,实现自然辩证法中国化。第二,自然辩证法中国化要解决自己的问题。理论的任务是回答并指导解决问题。实践对于理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解决问题的过程就是用实践来检验理论是否正确的过程。所以,自然辩证法中国化必然要运用自然辩证法思维去解决当前潜在的问题。第三,自然辩证法中国化要提出自己的“新问题”。对于自然辩证法中国化来说,这是最为关键的一个点。任何研究归根到底都是对问题的研究,新的问题能够揭露之前未曾发现的事物,而这也就意味着创新。爱因斯坦曾说,提出问题比解决问题更加重要。理论创新的起点就在新问题的提出当中。因此,自然辩证法中国化成熟的标志就在于能够提出、敢于提出新问题。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我国的自然辩证法研究中的一大问题是,由于学科建制愈加细化,学科知识成倍增长,研究专门领域的学术工作者难以形成该领域的全局性认识。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认识到,恩格斯《自然辩证法》是自然辩证法的根,中国哲学是中国本土文化的根,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当下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没有上述三者的会通,自然辩证法很难在中国有新的发展和创新,自然辩证法中国化也很难真正的实现。解决这个问题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长期的共同努力。

四、结  语

自然辩证法中国化的“何以可能”,主要是从逻辑上回答自然辩证法能否中国化的问题,自然辩证法之所以可能,一方面是因为自然辩证法本身的科学性和开放性使得其能够根据不同的环境而发展出不同的理论形态,另一方面是因为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理论需要催生了中国化的自然辩证法。“何以必要”与“何以实现”是从现实和实践的维度回答自然辩证法中国化的重要性,以及如何让自然辩证法在中国继续发展下去,形成中国化的自然辩证法。自然辩证法中国化的重要性在于,如果它抛弃了中国现实和中国问题,那么自然辩证法的意义就消失了,也就是自然辩证法只能中国化。如何实现自然辩证法的中国化,最为关键的一点是要有自己提出的“新问题”,一旦自然辩证法有了中国自己的问题,那就意味着自然辩证法实现了在中国的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自然辩证法的发展面临着新的挑战,同时也有着难得的发展机遇。自然辩证法中国化的研究不应局限于书斋之内,也不应囿限于已经发生的历史,更不应进行单向度的分析解释,而应立足中国的现实,结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问题为导向,不断地发展、拓深和构建独属于我们自己的自然辩证法。

供稿:办公室

一审:王伊帆

二审:文贤庆

三审:向玉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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